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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权利声明

发布时间:2014年04月22日 | 来源:纪实台 | 手机看视频

《舌尖上的中国》系列作为中央电视台纪录频道精心打造的美食纪录片节目,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认可性而受到法律的保护,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该节目名称、海报、视频等元素用于经营的行为均属对该节目的侵权,应依法受到惩处。

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雅迪传媒”)与中央电视台纪录频道于2012年6月已签署了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项目服务业务委托协议,协议明确约定,雅迪传媒为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提供整合营销传播服务,中央电视台纪录频道与雅迪传媒就此项目建立独家合作关系,雅迪传媒以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唯一整合营销传播合作机构身份,负责开展宣传推广工作,工作范围包括微博打假与网络维权。

为确保舌尖2信息的准确发布,让广大观众有更好的用户体验,作为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唯一整合营销传播合作机构,雅迪传媒陆续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、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联合推广协议,委托天猫为舌尖2提供独家整合传播体验平台,委托豆果网为舌尖2提供整合传播体验社区。

雅迪传媒在此代表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版权方感谢广大观众对节目的厚爱,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由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衍生的系列服务,保障消费者的权益,雅迪传媒提醒各网站及经营者,《舌尖上的中国》作为一档知名的电视节目,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该节目名称用于经营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雅迪传媒在此正告已在利用《舌尖上的中国》(第二季)的名称、海报、视频等元素进行经营的侵权网站,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,雅迪传媒保留进一步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特此声明。

 

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

2014年4月21日

 

 

附:
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5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(二)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1条规定,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,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;销售伪劣商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热词: 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 舌尖2 舌尖2维权 责任编辑:张竟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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